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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理念:伸张正义、敬业负责、崇尚法治,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更是我们的不懈追求。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
深圳二手车质量问题,深圳二手车合同法律纠纷,深圳二手车纠纷起诉官司
深圳二手车质量问题交易合同纠纷起诉官司怎么解决? 一、深圳二手车质量问题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较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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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期间经过之法律效果 上述谈到的四期间,如B在约定的检验期间未通知,或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或未发现,或在质保期期间内也未通知,则无论收到的机器人是否合格、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则B作为买方都无权利向A提出异议,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这种法院的不支持是一种“法律拟制”,是一种**不支持不论该货物是否真的数量或质量有问题,都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如B收到A的机器人后未发现质量问题,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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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的从给付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上述提及为从给付义务,但如果买卖双方咋合同当中有明确的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则双方应当遵行该等约定,开票就成为主给付义务,如卖方未开具发票则买方可以行使抗辩权,主张未开票不付款。另外,对于一些特别的情况的从给付义务,如果一方违约未履行,则严重影响合同的交易目的或合同的顺利履行,守约方不仅可以主张违约责任,甚至可以主张解除权。如卖方向买方供应锅炉,但无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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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金问题质量保证金实践中多称“质保金”,其主要作用为卖方为担保合同标的物质量所设置。商业实践**前于法律理论是基本现实,质量保证金目前现行法律并无规定。而商业实践的大量使用“质保金”条款,从而容易发生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功能、适用规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进行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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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五十七条*2款规定:招标人较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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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起始期限(1)对上述**种情况即“招标人终止招标并且已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条例*三十一条用了“终止招标后及时退还”,应当来说这样的规定不是十分准确,笔者理解终止招标后招标人须以各种方式通知投标人并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及时退还应当时一个“合理期限”,至于合理期限是多长时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涉及投标人众多或收取的标的额大,时间稍微长一点,但也绝不应**过以年为单位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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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笔者注:不仅利息不退,投标保证金也不退)(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笔者注:不仅利息不退,投标保证金也不退)(4)流标、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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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惯例招标代理公司是实际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如招标代理公司承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则招标代理公司是退还义务主体。招标代理公司既然是中介服务机构,在招投标实践活动中通常是由招标代理公司来实际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向投标人出具收据。在招标活动结束后,按法律规定虽然招标人是退还义务的法定主体,但往往招标人未实际收取投标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招标人履行向投标人退还的义务,则招标人必然“不情愿”,所以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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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面向的是所有的投标人。我国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在确定中标人后,为了保证中标人能够履行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所收取的费用。显然,履约保证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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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退与不退? (1)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终止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行停止本次招标活动的行为,与“流标”“废标”不同。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较迟应当在与中标人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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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检验期间的基本界定《合同法》*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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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检验期间的立法分类具体包括以下四期间:**,约定的质量检验期间。就是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合同约定质量检验期间的,收货人对合同标的物的检验应当在该期间进行,对合同标的物经检验发现存在问题的也应当在该期间内提出。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检验期间即是收货人对合同标的物进行检验的时间,其检验期间的终点时间,也是提出质量异议的最后时间。*二,合理期间。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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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个人账户收取出境旅游保证金,事后不能退还,旅行社总部应当承担退赔责任 案例总结: (1)分公司、门市部等与客户签订加盖总公司印章的合同,总公司以分公司、门市部等不能签约、只能招揽业务、追赶经营范围为由,不予认可合同效力,不能成立。(2)分公司或门市部负责人以总公司的制式合同与客户签约并据此收款行为,客户有理由相信,负责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负责人的行为是公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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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已收到租赁物并使用,不能以出租人从义务未履行拒付租金—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字号】北京中进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中远国铁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709号【案例摘要】一、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双方主给付义务分别为交付租赁车辆和支付租金,为车辆办理涉外资质作为出租车辆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与支付租金不能形成对待给付关系。如出租人未能办理涉外资质,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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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能否约定,委托人逾期支付一期信息介绍费,居间人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剩余全部信息介绍费? 涉案协议约定的**过30日有权利支付剩余全部介绍费是合法有效的条款,是双方对居间报酬支付方式的一种约定,《合同法》*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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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他人赠与取得房产并入住但未办过户手续的,他人仍可立遗嘱撤销赠与 案例总结:(1)《合同法》(变为民法典)*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187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本案当事人依据他人的“赠与文件”取得房产,并已经入住多年,但未经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属于“权利尚未转移”。故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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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息揽储,储户仅取得银行负责人签名的借条,法院认定储户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裁判总结:(1)储户受高息揽储诱惑,按银行负责人的指示存入银行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仅取得银行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借条,未取得存折或银行卡,后银行负责人挪用资金导致储户资金无法返还,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否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储户虽未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折、银行卡等凭证,但高息揽储、资金拆借等行为均是银行负责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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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场所外高息揽储骗取储户资金,法院认定储蓄存款合同成立,银行工作人员系执行职务行为 法院裁判总结:(1)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之外对储户高息揽储,采取先打印、后手写的方式向储户出具存折,而后将部分存款未存入银行,个人使用。法院认定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执行银行职务行为,依据存折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还本付息。至于全部款项或部分款项没有入到银行所管理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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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检验四类间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实践中如何操作 关于质量的检验问题:首先,有约定的检验期间的,首先适用于约定的检验期间;如A卖B一个机器人,约定收到货物后90天内检验,那B就要在3天内检验。其次,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则为买方收到货物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具体依照经验法则),该期间不能**过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还如上例,A卖B机器人未约定检验期间,B为2015年1月1日内收货,B就要根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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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负有及时检验产品瑕疵之义务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就是卖方交货,买方交钱。出于商事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买家的利益能够实现在买卖合同项下的利益,立法规定了卖家交货不符时,买家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救济措施,以**买家取得无瑕疵的产品。但与此同时权利与义务总是伴随,当卖家交货不符时,立法也课以买受人以及时检验和给予不符通知的义务。《合同法》*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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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将汽车合格证质押给银行,车主的维权之路根据我国《担保法》*75条规定,只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或具有流通转让属性的权利凭证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对象,而汽车合格证显然不具备这一特定属性。因此,银行以汽车合格证作为权利质押凭证而持有,是无任何法律根据的,购车人完全有权利要求银行交付汽车合格证,从各地法院及笔者团队从案例库查询到大量案例来看,法院的判决完全认定了银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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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有义务退还投标保证金我国《招标投标法》*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从上述规定来看,进行招标活动,采购商品或服务的,拟准备作为购买者的实施主体是招标人,而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也就是其从事的一切招标活动都是代招标人实施的。因此招标代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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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设置方式及规则关于质量保证金在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变为民法典)等法律中均无明确规定,通过较高院的**解释及大量的**案例、法学文献等,质量保证金为“非典型担保”,即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及不侵犯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由买卖双方任意设置与约定。A.如可以进行以下约定:(1)在质保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质保金不予支付;(2)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卖方修理、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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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二三中院系统,居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买房人被诈骗,中介公司如何赔偿 裁判总结:(1)本文主要选取的是北京市一二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涉及房产中介公司重大赔偿的居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由于北京市四中院主要审理行政诉讼及其他专属管辖案件,故未在统计范围之内。(2)所选取的案例除海淀区法院的案例外,基本上属于因房产中介公司未履行审核房源真实、准确的信息及卖房人的真实情况,而导致买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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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有义务及时检验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履行己方应履行的进行检验所应具备的先期条件,如因买受人己方原因导致进行检验的先期条件不能或无法实现,且已经**过约定的检验期间或合理期间的,则视为买卖双方交易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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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不承认收到工业企业的货物怎么办?答:具体的异议表现在:-①发/送货单签收的收货人,名字看不清或笔体无法识别;-②发/送货单签收的收货人,不认识或不是我单位职工;-③发/送货单签收的收货人,无权代表我单位收取货物或与约定的收货人不一致; 解决方案:①对于名字不清或笔体无法识别的问题,作为原告方的供方,确实应当首先搞清被告方的需方收货签字人到底是谁,名字是什么,什么职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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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瑕疵与产品设置开停机密码 根据我国的**实践及结合《合同法》*157条和*158条(现变为民法典)中关于“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的表述,将瑕疵分为数量瑕疵和质量瑕疵,其中质量瑕疵根据检验的难易程度,分为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外观瑕疵一般包括标的物的表面性能和种类瑕疵,即产品的规格、型号、花色、品种等,隐蔽瑕疵包括通过通常的检验手段不能知道,需要专门检验或需要安装运转才能发现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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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料**章签约合同是否有效?签约人在同一项目中虽具有多重身份,但其以买受人公司名义对外签约,并加盖买受人公司的资料**章,该印章如曾作为签约使用,应具有**出其字面记载的实际功能,出卖人公司据此供货的,签约人的行为构成表现代理,买受人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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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能否以买受人使用过设备为由而主张免除质量责任?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出卖人提出证据证实买受人曾使用设备开工生产、网页宣传设备正常运转等,不能免除出卖人证明涉案设备已调试成功、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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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混同的连带责任问题?第三方公司整体收购并实际控制买受人公司,致使买受人公司丧失了公司人格独立、丧失了财务独立、丧失了业务独立,双方虽在工商登记中为各自独立的公司,而事实上相互之间界限模糊、人格混同,第三方公司应对买受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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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是否有义务偿还?以分公司名义与卖方签署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分公司欠付卖方货款,卖方同时起诉分公司、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法院一般判令分公司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较终应由其所属的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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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索要问题关于增值税**发票的性质与作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曾进行解释,**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发票的主要功能是票随货走,抵扣税款用...... 从上述内容来看,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仅是交易习惯,且为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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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过短,法院有权综合相关情况延长质量异议期案例总结:(1)买卖合同履行中,首先买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期间提出质量异议。若**过了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则不得对所收货物再行提出质量异议,应当视为所收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当然,这属于一般的规定。(2)如果约定的质量检验期间过短,则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习惯等来延长质量的检验期间,重新确定一个检验的“合理期间”。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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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照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答:(1)出租人将房屋及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并租赁给承租人,约定承租人持该营业执照在租赁房屋中实际经营,该合同包含了**经营和房屋租赁两部分内容,当事人主张租赁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承租人实际经营的行业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特殊资质行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因承租人带照经营行为违法以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据
北京市律师,房产律师
北京高院房产居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买房人被诈骗910万,房产中介承担635万裁判观点总结及分析意见: 一、本起案例系经北京市三级法院审理的,由于房产中介公司疏于审查房产真实情况,导致买房人被诈骗高达910万元,后三级法院较终认定房产中介公司承担重大过错责任,赔偿买房人约合635万元房款损失。就本案存在的问题及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分析如下。 二、房产中介